2017-03-2021:0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自行休學卻沒即刻返回桃檢上班,且他所繳交的研究報告,不論主題、字數,均與法務部核定其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計畫內容不符;此案經監察院彈劾並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今裁定,罰款呂理銘現職月俸6個月罰款。電動床電動床

此案是桃檢請求評鑑,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認為呂理銘有懲戒必要,並具體建議罰款呂理銘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去年10月,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以10比0全票通過彈劾,並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指出,呂理銘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申請102年度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並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題,向法務部提出進修計畫書,經法務部依其計畫准予公假,自102年6月26日至103年6月25日,進入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1年級進修。

但呂理銘放公假進修期間,卻在102年12月17日自行辦理休學,並遲至103年6月23日才返回桃檢上班,他雖有提出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項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研究報告,但該報告經桃檢及高檢署台灣電動床工廠審查,均認為不符合原核定進修的計畫。

法務部人事處則認為,該報告字數未達3萬字,不符合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法務部檢察司也核定該報告「不通過」;此外,呂理銘於102學年度第1學期選修4門課,共計8學分,但他於該學期結束前即休學,該學期的學分數及修課時數均不被司法官學院認可。

針對法務部移送相關情節,呂理銘坦承不諱;職務法庭認為,依法官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檢察官經核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仍屬檢察官職台灣電動床工廠務上之行為,並非給予進修者休養生息的私人時間,此案呂理銘所為,已影響一般人對檢察官應有的形象,並損及司法尊嚴,考量呂理銘已表示深切悔意,給予其罰款現職6個月薪俸懲戒。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
    全站熱搜

    jwcfmhd2h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